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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7月3日讯记者吕晶晶)近日,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官网公布了《江苏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送审稿)》,对全省除军队医疗机构以外的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加以规范。 早在江苏省卫生厅、省公安厅2008年共同印发的《江苏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置和治安秩序管理暂行规定》中就提出,“当患方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后,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要在第一时间负责接待,并引导患方到医院专门的接待场所,介绍诊疗过程,解释处置争议的程序,告知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权利”,并要求接待人员“依法为其提供复印相关病历资料”。 本次公布的《条例(送审稿)》不仅细化了2008年的《暂行规定》,还为医疗机构提供了一份详细的“规范流程”。值得注意的是,送审稿规定“私了”的医疗纠纷赔付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医疗纠纷中请求赔付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才可以由医患双方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协商解决。 《条例(送审稿)》称,如果医疗纠纷的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应当妥善处理,将患者尸体立即移放进太平间。但是,尸体在太平间的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医疗机构没有太平间的,要在2小时内将尸体移送到殡仪馆。 在医患双方当事人未能确定患者死因,或者对患者死因有异议的情况下,应当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由医疗机构、死者近亲属或者司法机关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尸检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尸检;具备遗体冻存条件的,尸检可以延长至7天。但是,尸检必须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
【法律意见】1,江苏省在2002年底开始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分,统一为居民户口。2,《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2号》中规定: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物业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只要符合法院的立案条件,就会受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法院受理物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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