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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病情加重后的待遇: 1、工伤病情加重可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 2、如果医院可以确定病情加重是因工伤引起的,还可以申请因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
工伤职工原鉴定为五级伤残,三年后因为伤残程度发生变化,经复查鉴定为三级伤残,不能按三级伤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可以按三级伤残的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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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9个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但工伤职工退休的,虽然劳动合同终止,因为依然处在原参保地,且不存在再就业问题,故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但旧伤复发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徽省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从法律角度和实际操作层面来讲,企业制定的薪酬制度最终落实于工资的支付环节,因此有必要首先对工资支付的流程予以梳理:1、确定工资支付的项目及工资总额根据企业的薪酬制度或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及工资包含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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