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公司股份转让的情况: 一、在公司的股东之间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
从2013年1月16日开始,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在北京揭牌,这意味着新三板交易模式正式诞生。其运营管理机构以有限责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五)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六)产权交割事项; (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一)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第十五条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原企业应予撤销,原企业的国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2、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连同部分负债)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如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指评估前净资产,下同)累计高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50%(含50%),或主营生产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进行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低于50%(不含50%),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国有法人单位(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所拥有的企业,包括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场所,也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2人已浏览
130人已浏览
595人已浏览
36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