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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有哪些

2022-05-06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五)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六)产权交割事项; (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一)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第十五条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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