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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解答如下: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推动国有资源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第三条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的,适用本办法。国有独资或控股的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四条国有股东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和存在质押、抵押、司法冻结等法律限制转让情况的股份不得转让。第五条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国家或地区的产业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第六条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根据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确定。第七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工作。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有重大影响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批准。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将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逐步交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不得擅自进行,而当依照《公司法》及《证券法》有关公开发行股份的规定办理。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各项:(1)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2)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发行保荐人;(3)应当制作并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公司章程;(4)应当制作认股书;(5)应当与证券承销构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6)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等。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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