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不法所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主要有五种行为方式: (1)...
票据欺诈行为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伪造、变造票据;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不法所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主要有五种行为方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知道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的,而故意冒充真的票据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知道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已经作废,而故意冒充真的票据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或者支票。主要是指行为人擅自以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票据权利的行为。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所谓签发空头支票,是指行为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在银行实有的金额的行为。所谓与其预留印鉴下符的支票,是指票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与其预留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和鉴不一致的财务公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的行为。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所谓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生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
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次、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票、支票以外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而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汇票,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但手段可以是除伪造,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首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本票、支票,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隐瞒真相的方法、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再次,金融凭证诈骗罪是伪造、变造除汇票、变造以外的方式,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6人已浏览
107人已浏览
130人已浏览
11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