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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
1、近亲属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其近亲属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申请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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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1.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2.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1.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为失踪。 2.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主体条件: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二)客体条件: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三)形式条件。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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