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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1.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2.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
1.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为失踪。 2.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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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二、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三、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四、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为失踪。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近亲属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其近亲属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申请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其中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失踪人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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