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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住房保障对象遵守本办法和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与城镇住房保障相关的资料,了解其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二)在至少一名成年家庭成员陪同下,进入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保障性住房检查住房使用情况;(三)对违反本办法和合同约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住房保障部门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采用集中建设和搭配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采用集中建设的,应当充分、综合考虑居民对交通、就业、入学、医疗等生活配套设施的需求。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搭配建设的,应当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建设、同时竣工交付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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