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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交申请书。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有无不能清偿债务或迟延履行债务的情节以及对第三人的债权是否到期进行审查。然后向债务人发出履...
关于执行到期债权的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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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法律规定,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理论基础是债的代位权原理,因此执行到期债权的条件应以债权代位权成立条件为基础。 1、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 2、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3、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
执行到期债权的有关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本案以外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被执行人履行对被执行人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15天内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15天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反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第六十三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强制履行第三人和被执行人的责任。第六十五条第三人不得向被执行人追究被执行的财产。第六十八条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无财产执行的,不得强制执行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交申请书。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有无不能清偿债务或迟延履行债务的情节以及对第三人的债权是否到期进行审查。然后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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