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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执行到期债权的规定

2022-01-05
执行到期债权的有关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本案以外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被执行人履行对被执行人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15天内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15天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反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第六十三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强制履行第三人和被执行人的责任。第六十五条第三人不得向被执行人追究被执行的财产。第六十八条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无财产执行的,不得强制执行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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