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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债务人到期债权的法律规定

2021-03-29 415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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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首先,要有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报告。《执行规定》明确规定:“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这就是说,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要提交申请执行书。执行到期债权,首先要追加新的被执行主体。“申请”和“报告”,就应是执行到期债权立案的先决条件。 其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从《执行规定》第61条规定可以看出当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就可视为被执行人无法履行债务。所谓到期债权是指第三人所欠被执行人的债权已到偿付期限,应当立即收回。对到期的债权,依法可以直接执行。对未到期的债权是否可以执行,笔者认为,在执行中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法院可以作出附期限的履行通知书,届时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 2、可以用债权转让等方式执行; 3、可以制作裁定书先冻结债权,禁止第三人到期向被执行人支付,等债权到期时,再通知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或向人民法院履行。 再次,第三人无异议。第三人对申请执行的到期债权没有异议,即第三人对所欠债务认可,没有争议,或者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如法院裁决、仲裁决定、公证文书、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如果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则不能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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