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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当事人举证的注意事项: 1、婚姻效力的证明材料(、、簿或婚姻登记部门的证明书)。 2、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进行过的,应提供人民法...
1、婚姻效力的证明材料(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登记部门的证明书)。 2、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进行过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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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举证时需注意: (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书、复婚证; 2、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和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形式的委托书。 (二)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 1、婚前相识、相恋经过的自述及知情人、介绍人等的证言; 2、有关物品、信件; 3、包办、买卖婚姻的证人证言; 4、婚后情况自述、邻居、知情人证言。 5、其他可以证明婚姻基础的证据
婚姻当事人举证注意事项:1。婚姻效力证明材料(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登记部门证明)。2、有纠纷并处理或者进行过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或者街道调解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出示的证明;3、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共同购买、婚后继承、赠与所得财产、双方每月经济收入)、婚前个人财产(财产来源、价值、夫妻共同使用年限)、家庭共同财产(提供银行存款账户、发票等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品种、原购价值、数量、来源、购买或者取得日期、存放地点)及处理主张。有债务的,提供债权人姓名、地址、贷款用途及处理意见;4、夫妻纠纷因打架造成伤害的,应当提供医院诊疗记录、居委会证明、法医鉴定。五、子女情况(具体说明是.还是继子女.收养子女。回忆死亡子女、送养子女的基本情况、现在子女的住所、带养人的证明)、抚养子女的意见。6、家庭住房(归谁所有.共有或租赁.借用).离婚后的住房安排意见(迁出去向.接收方意见.单位证明等);7、认为有第三介入的.提供第三方姓名及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据.证人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8、有生理缺陷的,提供法医鉴定或医院鉴定。患有精神病、痴呆症、性病等。,并提供患病时间、医院诊断和治疗证明、结婚时是否隐瞒等证据。9、能够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上述证据应提交两份原件和复印件。属于外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证据来源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需经中国驻国使领馆认证或中国认可的港澳台律师事务所认证方有效。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的,应当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核实。申请书应包括核实内容、证据保管单位、部门、证人姓名、地址、单位行详情。
1、婚姻效力的证明材料(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登记部门的证明书) 2、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进行过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或街道调解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出示的证明; 3、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共同购置、婚后继承、受赠所得财产、双方每月的经济收入)、婚前个人财产(财产的来源、价值、夫妻共同使用的年限)及家庭共同财产的情况(提供银行存款帐号、发票等有关单据,具体说明品种类、原购价值、数量、来源、购置或取得日期和存放地点)和处理主张,有债务的,提供债权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处理意见; 4、夫妻纠纷因打架引起伤害,应提供医院诊治记录、居委会证明、法医鉴定 5、子女的情况(具体说明是、还是继子女、收养子女忆死亡子女、送养子女的基本情况和现子女住所地、带养人的证明)、对抚养子女的意见 6、家庭住房(是谁所有、共有或租赁、借用)、离婚后住房安排意见(迁出去向、接收方意见、单位证明等); 7、认为有第三者插足的、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及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据、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 8、有生理缺陷的,提供法医鉴定或医院鉴定患有精神病、痴呆病、性病等,要提供患病时间、医院诊治证明、结婚时有无隐瞒等证据 9、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属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证据来源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需经我国驻国的使、领馆认证或经我国认可的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认证方为有效 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收集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查证申请书应包括查证内容、证据保管单位、部门、证人的姓名、地址、单位行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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