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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建筑法律、法规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办理施工手续:(一)与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公路建设项目...
位于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及建筑控制区内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部门申报道路管线建设计划,由交通运输部门综合协调涉路管线工程的施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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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运行出现故障、遭受外力破坏、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的,其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抢修,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一)按照地下管线的行业管理规定向相应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二)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同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发生在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及建筑控制区内的,应当同时在24小时内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下管线应急抢修,不得阻碍、干扰。因地下管线事故造成地面坍塌、燃气和石油等危险物料泄露或者形成重大安全隐患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报告辖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需要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道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占用挖掘道路许可。未列入同期道路管线建设计划的,除应急工程外,不予核发《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交警部门征求该申请项目施工期间交通安全方面的意见;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收到征询意见函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位于道路路面的井盖、沟盖等地下管线附属设施的养护工作应当遵守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确保其完好、正位。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相应技术规范,并对违反该技术规范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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