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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当然,如果...
(一)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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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数量销售的处理如下: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并交付房屋;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自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撤销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和利息,并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属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房二卖或者多卖,不涉嫌犯罪。 理由:买卖房屋其实从法律角度有两个行为在里面,一个是签订合同,签订了合同,在合同双方之间产生一个债的东西;后面还有一个应该是进行房产过户登记,这个产生的是物权变动。 一个人用一套房和多个人签订了合同,那么可以说这个人和多个买家产生了合同之债。通俗点说就是,这几份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有效的合同只是说明成立多个有效的合同之债。但房子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这个房子仍然还是卖家的。 再深入的说,卖家和多个买家签订合同,那么卖家的义务就是需要给每一个买家一套房子,但卖家只有一套房子,所以卖家只能给一个买家房子(一般谁给的钱多就给谁,办理房产登记手续)。那么其余的买家怎么办呢?其余的买家可以如果已经履行了合同或部分履行了合同,可以主张卖家违约,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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