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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在土地征收时已经离去的人是不享有征地补偿款的,自然也就不存在继承问题。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离去的人也是享有征...
农民征地补偿款能继承。农民的征地补偿款是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集体土地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的补偿款项,属于农民可以依法予以继承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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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是公民合法财产,可以继承,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可以继承的遗产是: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1、在土地征用前死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有关权利已 经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在土地征用时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利应由其继承人享 有,死者本人不再有相关权利份额保留。 2、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因其在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成员资格,当时就开始享有分配权利,事后的补偿费实际分配仅是权利的实现方式,公民生前合法拥有的权利应作为个人遗产继承,因而应在分配时应保留其权利份额并由其继承人继承。 3、在安置补偿方案确定时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在补偿费分配后死亡的人员,因其已经实际取得补偿费,实现了分配权利,其取得的补偿费自然计入个人财产由其继承人人继承,当然不存在权利份额保留的问题。 律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有补偿费收益份额的保留和继承,有补偿费收益份额的人在安置方案确定前死亡的,有补偿费收益份额的,有补偿费收益份额的,有补偿费分配后死亡的,也没有发生份额保留的问题。1、土地征用前死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相关权利已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土地征用时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利应由其继承人享有,死者本人不再保留相关权利份额。2、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由于在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成员资格,当时开始享有分配权,事后的补偿费实际分配只是权利的实现方式,公民生前合法拥有的权利应作为个人遗产继承,因此分配时应保留权利份额,由继承人继承。3、安置补偿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补偿费分配后死亡的,由于实际获得补偿费,实现了分配权利,其获得的补偿费当然计入个人财产由继承人继承,当然没有保留权利份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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