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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能否继承

2021-10-0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有补偿费收益份额的保留和继承,有补偿费收益份额的人在安置方案确定前死亡的,有补偿费收益份额的,有补偿费收益份额的,有补偿费分配后死亡的,也没有发生份额保留的问题。1、土地征用前死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相关权利已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土地征用时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利应由其继承人享有,死者本人不再保留相关权利份额。2、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由于在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成员资格,当时开始享有分配权,事后的补偿费实际分配只是权利的实现方式,公民生前合法拥有的权利应作为个人遗产继承,因此分配时应保留权利份额,由继承人继承。3、安置补偿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补偿费分配后死亡的,由于实际获得补偿费,实现了分配权利,其获得的补偿费当然计入个人财产由继承人继承,当然没有保留权利份额的问题。

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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