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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协议首先应当写明甲乙双方的具体个人信息;其次,写明入股面积,入股方式,入股期限等,写明双方享有的权力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承...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协议首先应当写明甲乙双方的具体个人信息;其次,写明入股面积,入股方式,入股期限等,写明双方享有的权力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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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协议首先应当写明甲乙双方的具体个人信息;其次,写明入股面积,入股方式,入股期限等,写明双方享有的权力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最后,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写明时间。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法律允许的。以上咨询的问题关键并不是土地使用权可否作价入股,而是某单位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另一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转让。如果属于转让,那么,就必须遵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25%投资比例的规定。如果不是转让,那么当然也没有25%比例的限制。 按照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赠与的行为。 某单位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实际上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资本,投资(转让)于其他的股份制企业,企业的身份因之由原来的土地使用权人(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除外)转变为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并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分红和享受其他收益。 因此,只有满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25%投资比例的要求,才能办理作价入股手续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过户到股份制企业)手续。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可以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指依法取得的符合转让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作价入股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此时,土地使用权性质已变为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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