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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年的土地证作废的法律依据是土地改革法的失效。1961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17条规定了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大队...
未履行合同两年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 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超过三年仍未履行,且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三年内主张权利的,超过诉讼时效,合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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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的情况在农村很常见,尤其是在一方不在农村居住的情况下。 2、1953年的土地证是土地所有权证,我国农村土地已收归农民集体所有,个人不再拥有土地所有权,故持有的1953年颁发的土地所有证不能再作为其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凭证。已经作废了,不能证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3、你可以有四种方式解决争议:一是协商;二是调解;三是仲裁;四是起诉。土地确权申请只能有村委会提起,确定的是所有权,对你来说没有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级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提起土地争议仲裁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的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提起,这个部门在县政府里,一般来说政府法制处就是这个机构的办公地点。 5、提起仲裁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6、也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侵占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7、不管是仲裁还是诉讼,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宅基地要有宅基地使用证或村委的证明,一般土地要有土地承包合同或村委的证明。其他邻居、亲友的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 8、申请可以自己书写,也可以聘请律师书写,写好后将申请书和有关材料一并提交县政府的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
可以,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亦不能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置。 无偿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能直接抵押。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占有和使用城镇国有土地。上述企业对这类无偿划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更不能用划拨土地作为抵押物。
认证过的发票不再符合作废条件,不能作废。具体规定如下: 一、根据国税局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需要退回的,需要由购货方到主管税务局开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之后将其中一联交给销货方(开票方),销货方凭此《通知单》开具负数发票冲减当期销售,之后再开具新的发票就可以了。各地申请开具《通知单》所需资料可能有差异,具体可向主管国税局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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