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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成子女登记办法》 二、申请资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 3、收养登记证 4、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5...
收养人申请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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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收养登记员受理撤销收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申请人在收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并签名。 申请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 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 收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3、申请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收养登记员作见证人并在见证人一栏签名; 4、调查涉案当事人的收养登记情况。 第三十二条符合撤销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拟写《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第三十三条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送达每位当事人,收缴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机关的公告栏公告30日。 第三十四条收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撤销收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的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原收养登记在通州区民政局办理的;2.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3.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组织提出申请。所需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有关单位或组织申请的,并提供受权委托书);2.《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3.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的证明材料(公安、计生、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证明材料)4.收养登记原始档案、收养证原件;5.收养关系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6.其他证明材料。
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征得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当事人持有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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