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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宅基地是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隶属村集体,能够村集体内流转,不能对外买卖; 1、乡村宅基地,是乡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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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宅低级转让问题及面积标准规定请参考下文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在城镇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地区,应按照城市居住区标准统一规划建设村民住宅,不再批准宅基地。村民在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地区自建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没有条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鹿平)
农村宅基地有农村宅基地证 首先,农村宅基地证,简称为宅基证,是指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其次,宅基证与房产证是不同的。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凭证,国有土地上的房产证可以通过抵押、出售或转让来获得实际利益,而宅基地因为是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并无法与土地分割,不能抵押出售,因而宅基地相对应的房产证没有实际用途,也是很多人虽然有宅基地有房屋但手上并没有房产证只有宅基证的原因。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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