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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食品经营合格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第32条规定,是食品经营企业的法律义务、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和卫生检查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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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3)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4)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5)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6)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相应的食品仓储、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并遵守以下规定:(一)贮存、运输、装卸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容器、工具及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二)贮存和运输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要求;(三)不得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四)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场所外租用库房,贮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成品的,应当在贮存前分别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有毒、有害、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食品进行保鲜、抛光、着色、熏烤等加工处理和包装。从事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卫生、安全要求;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饮用,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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