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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护令的执行人民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发送给辖区内的公安部门的时候,应该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处地的公安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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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护令的执行人民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发送给辖区内的公安部门的时候,应该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处地的公安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协助落实人身保护。假使因公安部门未履行义务,而导致申请人受到伤害的,申请人能够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依法追求公安部门的责任。被申请人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继续殴打、骚扰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视被申请人的行为情节,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惩处。假使被申请人所做的侵害行为较为严重的话,则由公安部门对其进行处理,亦或是由受害人提请刑事自诉。2、人身保护令申请的撤回人身安全保护申请系申请人的意思自治,依法可以申请撤回,但为防止被申请人胁迫等情形,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递交申请书,人民法院应审查其申请是否自愿,经审查,确属自愿、合法的,应予准许。但对于存在如下几种情形的,申请人的撤回申请应驳回:(1)被申请人曾经有犯罪记录的;(2)被申请人时常做出家暴行为的;(3)由被申请人代为申请的;(4)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和逻辑不相吻合亦或是没有正当理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1、人身保护令的执行人民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发送给辖区内的公安部门时,应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协助执行人身保护。公安部门未履行义务,造成申请人受伤,申请人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追究公安部门的责任。被申请人强迫受害者撤销诉讼,放弃正当权益,继续殴打、骚扰、威胁受害者及其亲属,或者拒绝其他有效裁定行为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看到被申请人的行为情节,依法处罚。如果被申请人的侵害行为严重,公安部门处理,受害者提出刑事自诉。2、人身保护令申请办理的撤回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办理系申请办理人的意思自治,依法能够申请办理撤回,可是为了防止被申请办理人员威胁等状况,必须申请办理人员本人亲自递交申请书,人民法院审批其申请办理是不是自愿的,经审批的,确是自愿的。合法的,应当授权。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况,申请人的撤回申请必须驳回。(1)被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2)被申请人经常发生家庭暴力行为的;(3)被申请人代替申请的;(4)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和逻辑不一致或没有正当理由。
1、人身保护令执行:人身保护令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发送给辖区内的公安部门的时候,应该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处地的公安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协助落实人身保护。 2、如果想撤回的,由申请人申请法院裁定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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