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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 1.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视为无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
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视为无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非法分包建设项目或者不合格实际施工人以合格建筑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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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以下书写: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挂靠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被挂靠单位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承担责任,主要看挂靠人是以谁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 1.如果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不能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2.如果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的,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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