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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的义务通常包括: 监理施工方建设工程; 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 3、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地点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
第二百七十二条【总包与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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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施工前的准备主要是办好各项施工手续;做好施工现场三通一平;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等等。发包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的,承包方可以相应顺延竣工时间,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2、按照合同的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在施工过程中给承包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工程进度款、技术资料等。如果发包人迟延提供,则承包人可以要求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误工损失。 3、配合施工的进行,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应当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的进度、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及时组织对隐蔽工程隐蔽前的检查,办理中间工程的验收,负责签证,配合承包人的施工。《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4、及时接受竣工工程并按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工程价款。这是发包人的一项主要义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的,应当负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而且承包人依法对所建工程享有法宝的优先权。《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作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第二,为施工人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合施工人的工作;第三,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第四,在不妨碍施工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第五,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第六,组织竣工验收,支付竣工结算款。
在建筑工程中,除了承包人要履行建筑的义务之外,发包人也要履行义务,以促进建筑工程更圆满地进行。那么发包人的义务有哪些呢? (1)发包人的协助义务 发包人的协助,是建设工程合同得以顺利履行的重要保证。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材料、设备、场地、资金、资料等。如果发包人违反协助义务,应承担如下责任:顺延工程日期的责任;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发包人的原因之后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防止损失扩大。 (2)对工程的验收义务 建设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应及时对工程进行验收,发包人验收所应遵循的依据包括: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国家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建设工程必须经过验收后由发包人正式接受该项工程后方可投入使用。 (3)支付价款并接受建设工程的义务。 发包人在对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按合同的约定,扣除一定的保证金后,将剩余工程的价款按约定方式支付给承包人。同时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办理移交手续,这姑娘式接受该项建设工程,发包人可按自己的意图使用此建筑物,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告履行完毕,对该工程的诸多风险,自接收之日起,即由承包人承担转移到发包人承担。如果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款,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以上就是关于发包人的义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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