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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条件: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
发放的条件: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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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条件如下: 1、已经办理失业登记,而且有求职要求; 2、失业者在劳动期间办理了失业保险,并且缴费满一年; 3、失业不是因为本人自己的意愿造成的。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细则》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所以,您这种情况应当带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等资料到市里的劳动局看看,就在市政府边上、市政协对面!
1、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区(县)失业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审核享受资格。 2、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凡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持《失业证》、退工登记表、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经审核后,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窗口领取发放银行存折。 3、失业人员本人应于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理有关手续的,失业保险金不予发放。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委托其家庭其他成员持相关证明代办理有关手续: (1)失业人员患病住院期间(凭医院开具的住院证); (2)失业人员患严重病症行动不便(凭医院诊断证明); (3)失业人员患精神病院外冶疗期间(凭医院诊断证明); (4)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后三个月内(凭婴儿出生证)。 (5)社会失业保险金每6个月为一个申领期,在申领期内失业人员应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主动接受推荐就业。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推荐就业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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