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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细则》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
失业保险金发放条件: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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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规模较大或者国家启动失业预警应急响应机制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地区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下浮失业保险基金费率、缓收失业保险费和拨付经批准的其他支出等措施,给予用人单位特别援助。具体条件和程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失业保险的发行条件: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者可以领取失业保险费:(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属公司和本人按规定履行支付义务满一年的;(2)不是因为本人的意愿中断就业的;(3)失业登记,有就业要求的;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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