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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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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规模较大或者国家启动失业预警应急响应机制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地区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下浮失业保险基金费率、缓收失业保险费和拨付经批准的其他支出等措施,给予用人单位特别援助。具体条件和程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失业保险费支付标准:1、失业者失业前所属公司和本人按规定累计支付时间不足1年不足5年的,累计支付时间不足1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的失业金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支付时间每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18个月的满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3、失业者失业前所属公司和本人累计支付不足1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满足10年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支付。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 (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具体的可以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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