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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未及时上报,能否报销?

2024-11-22
如果用人单位负责工伤申报的工作人员因超过法定期限未能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导致工伤申报无法成功办理,则用人单位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负责申请的工作人员因严重过失导致超期限的情况出现,那么他们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在第一条款所规定的时间框架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且在此期间内发生的任何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都应由该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如果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则由用人单位负担。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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