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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合同工属于临时招聘性质的,不占用编制,单位对是否继续签约有绝对决定权;在编即上报人事局备案,占用编制名额,单位不能独自决定人员去留,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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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性质分为以下几种: 1.正式编制员工:极其稳定的一种,享受单位较多福利,基本上不犯大错误,不会被开除。而且一般该单位是无权开除的,必须通过上级单位才能决定。工资由当地人事劳动局核算。单位是无法决定其的工资的。 2.编制外的,其实分长期和短期的。一般待遇都不如正式编制,而且相差较大,福利也没正式编制的好。该单位领导一般可以直接解除与其的合同。工资基本是由该单位向上级汇报后决定,一般都是较低的。当然也有例外,有些聘请的无编制人员,可能该单位十分需要而又紧缺的,本身很有实力的,也有可能待遇是很好的,不过这种情况是很少的。 3.临时工:其实就是短期编制外的,随时都可以辞职,有些连合同都不用签。待遇更差,极少享受单位福利。
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是事业编制,临时用工、合同制工人则不属于事业编制,都是依照劳动法的。判断是不是事业编制不是看这个,只要是人社局发布的公告,通过考试进去的,都是有事业编制的。
《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有学者建议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及其劳动者,围绕这一问题各方意见较为对立。从劳动合同原理讲,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聘用合同制与劳动合同制没有本质区别。但是,由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职责不同,决定了劳动合同制与聘用合同制在人员的录取和管理等方面有着明显区别。从事业单位现在尚在实行的制度来讲,即便是正在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仍然要按照国家编制机构下达的编制限额聘用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提出辞职应经批准后方准辞职等。对于实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是自主决定的,管理是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进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经过对方批准。在争议处理问题上,事业单位发生的是人事争议,先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处理;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是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处理。但现在两种争议的处理有融合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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