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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若因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而被中止的,在收到有关部门作出的结论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2、若因当事人存在劳动...
1、工伤认定,若因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而被中止的,在收到有关部门作出的结论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2、若因当事人存在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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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超出申请工伤认定时间限制,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非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原因导致超过认定时效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仍然超过申请时间的,提起民事诉讼救济。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2、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3、事实不清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作认定程序没有中止。但是,由于员工作受伤需要申请工作认证时,由于中国工作认证程序的系统认识不足,因此在申请工作认证时,由于准备不足,相关资料不足或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补充相关资料。根据工作认证方法的规定,工作人员或其近亲自将工作认证所需资料提交社会保障行政部门15天内,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需要审查提交的资料,资料不完整的,书面通知工作人员,或者近亲需要补充的资料。在材料补充期间,工伤认定程序暂时中止。当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补充所有资料,将所有补充资料提交工作认证部门,工作认证部门自动恢复工作认证程序,一般在15天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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