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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若因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而被中止的,在收到有关部门作出的结论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2、若因当事人存在劳动...
1、工伤认定,若因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而被中止的,在收到有关部门作出的结论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2、若因当事人存在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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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若因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而被中止的,在收到有关部门作出的结论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若因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申请劳动仲裁的,由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工伤认定程序,没有中止中止这一规定。但由于职工因工遭受伤害需要申请工伤认定时,往往由于缺乏对我国工伤认定程序的系统认识,从而在申请工伤认定时,由于准备不足,导致相关材料缺失或者证据不充分,需要进一步补充相关材料。 依据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可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将工伤认定所需材料递交给社保行政部门15日内,社保行政部门需要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完整的,会以书面形式告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需要补充的材料。在材料补充期间,工伤认定程序暂时中止。当然,在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补正所有材料,并将全部补正材料递交给工伤认定部门,工伤认定部门会自动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一般会在15天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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