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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拒绝履行合同,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确拒绝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在居间合同中会约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也会约定在签订居间合同几日内应当到中介公司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但很多纠纷就产生于这一阶段。主要原因是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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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买卖双方签过字,合同就生效了,如果你们不卖房就构成违约了 2,既然合同已经生效,只要合同里约定了订金,并且对方已经缴纳(即使是由中介代为保管),则订金作为违约一方必须承担的责任,受法律承认和支持 3,“订金罚则”,是指如果买方违约不愿购买,卖方可以没收订金,不予退还;如果卖方违约不远出售,则应当向买方退还订金,并赔偿与订金数额相等的违约金给买方。 综上,如果现在你决定不卖此房,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合同中约定的订金数额(即使是中介公司代收订金,你们没有实际拿到)
1.A有利;两份合同,不同的合同相对人,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两个是独立的案件,而A和B的诉请都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非解除合同,所以在审判过程中,双方的合同目的仍都可以实现,此时只要A和B都已经完成了合同中的义务,将都会得到一个支持诉请的判决。但在执行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将优先得到执行; 2.这个不能算过错,除非B已经明知A先签合同。否则法律上讲,对房屋装修只要得到产权人同意即可,而此时房主已经将房屋交予B,B认为自己有权装修是合理的; 3.B的案件归B的案件,只要B也完成了过户条件,法院也会支持B,但支持诉请是审判中的事,是否实际得房是执行中的事,因为A申请了财产保全,若A也得到支持,执行上A先得利; 4.A不解封房屋的话,B很难得到房屋,这种情况不予考虑;即使判决B得房,执行中A会优先; 5.不一定,看被执行人有无其他可以执行的动产; 不能,判决归判决,财产保全就是为了执行而不是为了判决。两个案件分别独立审判,将会出现即支持A得房,也支持B得房的两个结果,而由于A申请了财产保全,则执行中A得利,此时B将无法进行执行,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B需要另案起诉要求房主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不是一案两审,两个合同都成立,而A和B的诉请都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非解除合同,在双方合同目的仍可以实现的情况下只要A和B都已经完成了合同中的义务,将都会得到一个支持诉请的判决。但在执行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肯定是有利的,A执行成功后势必将导致B无法进行执行,即B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B需要另案起诉要求房主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围,可以起诉。 当然,以上都是从纯理论角度讲,实践中两个案子肯定是同一法院管辖,而且还很可能是同一承办法官,因此为解决实际问题,两案合并进行审理并调解的情况很可能会发生,这就要看法官怎么去把握了。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对方未能履行合同内容,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第一,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履行合同内容; 第二,如果不想与对方合作,可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第三,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如果希望对方履行合同,可以通过发律师函、寻求社会舆论监督如媒体曝光等方式。 民法典第57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在遇到对方未能履行合同内容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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