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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对方先签合同对谁有利

2022-03-18
1.A有利;两份合同,不同的合同相对人,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两个是独立的案件,而A和B的诉请都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非解除合同,所以在审判过程中,双方的合同目的仍都可以实现,此时只要A和B都已经完成了合同中的义务,将都会得到一个支持诉请的判决。但在执行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将优先得到执行; 2.这个不能算过错,除非B已经明知A先签合同。否则法律上讲,对房屋装修只要得到产权人同意即可,而此时房主已经将房屋交予B,B认为自己有权装修是合理的; 3.B的案件归B的案件,只要B也完成了过户条件,法院也会支持B,但支持诉请是审判中的事,是否实际得房是执行中的事,因为A申请了财产保全,若A也得到支持,执行上A先得利; 4.A不解封房屋的话,B很难得到房屋,这种情况不予考虑;即使判决B得房,执行中A会优先; 5.不一定,看被执行人有无其他可以执行的动产; 不能,判决归判决,财产保全就是为了执行而不是为了判决。两个案件分别独立审判,将会出现即支持A得房,也支持B得房的两个结果,而由于A申请了财产保全,则执行中A得利,此时B将无法进行执行,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B需要另案起诉要求房主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不是一案两审,两个合同都成立,而A和B的诉请都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非解除合同,在双方合同目的仍可以实现的情况下只要A和B都已经完成了合同中的义务,将都会得到一个支持诉请的判决。但在执行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肯定是有利的,A执行成功后势必将导致B无法进行执行,即B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B需要另案起诉要求房主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围,可以起诉。 当然,以上都是从纯理论角度讲,实践中两个案子肯定是同一法院管辖,而且还很可能是同一承办法官,因此为解决实际问题,两案合并进行审理并调解的情况很可能会发生,这就要看法官怎么去把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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