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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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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你想要了解的公租房收回政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无故空关房屋达三个月以上的; (七)外迁或亡故 各地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细化相关条件,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按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一)将房屋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的; (二)改变承租住房用途或房屋结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连续3个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日的; (五)累计3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 (六)被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租赁合同行为的。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是可以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的。具体见下文: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相应的税收优惠规定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的涉税优惠 (1)免征土地使用税 如果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采取建造公租房方式,则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征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如果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福州公租房购买政策出台后的相关税收政策包括,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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