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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其余情形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不是,作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处理,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2,改变工作地点属于改变合同内容,解除合同的话可以要求经济补偿。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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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主张:1、我工作三年零两个月,公司应支付我相当于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与公司签有保密协议,应该支付我协议约定的保密费。公司的证据,一、关于违反劳动纪律方面的:公司有相关规定,违反劳动纪律要进行经济处罚,即扣工资等,而我从未有这方面的纪录,工资表可以体现,我每月均是全额拿到工资;二、不能胜任工作方面的,我保留了工作期间,与其他同事合作完成工作时多人签字的工作记录,同时保留有工作成果;由于我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我在工作上就不能出错,一旦出错,就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且会在客户及行业中造成很坏的影响,因此我从无工作上的过失、过错、渎职等行为。不知这几条可否申请仲裁经济补偿金和保密费。举证由用人单位负责?那还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员工的证言仲裁庭会采信么?这种证言是否有效?答:如情况属实,1.通过通知,公司与你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已经明确,不管他名义上叫什么名称。现在公司再主张通知无效,难以成立。2.你从无工作上的过失、过错、渎职等行为说明公司的过失性辞退的理由不成立,应当给于你补偿。3.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鉴于证人与用人单位有从属关系,需要补强才能得到认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用人单位如有正当理由,可与试用期内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从《合同法》角度来讲,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用工标准,是用人单位购买其劳动力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基础。同样,劳动法也考虑到双方的充分选择权,规定了试用期这一制度。在试用期内,只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是“三期”内受保护的特殊职工。 第二,用人单位与试用期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在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是完全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以其怀孕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认为因其怀孕而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又没有相关证据支撑,那就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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