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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和客体不同。 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
公司合并与资产收购的差异在于: (1)资产转移不同在公司合并中,资产转移是概括转移,所转移的是解散公司的全部财产;而在资产收购中,所转让的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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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和客体不同。 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 2、两者的负债风险不同。 股权收购后,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收购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但因为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对今后股东的收益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在股权收购前,收购公司必须调查清楚目标公司的债务状况。对于目标公司的或有债务在收购时往往难以预料,因此,股权收购存在一定的负债风险。而在资产收购中,资产的债权债务情况一般比较清晰,除了一些法定责任,如环境保护、职工安置外,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的问题。因此资产收购关注的是资产本身的债权债务情况。 3、两者还存在税收方面的差异。 在股权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而与目标公司无关。除了合同印花税,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目标公司股东可能因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资产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
根据有关规定,买卖双方因房屋设计变更造成的实测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应按照中约定的面积误差处理方式处理。如果合同中未约定误差处理方式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即多退少补。购房者因此要求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且主张返还已付房款和赔偿利息损失的,法院可予支持。 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不要求解除,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即购房者不付款即可取得所有权;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在负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包括利息,由开发商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比超过负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有权优先于非股东购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包括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其中,价格是同等条件的核心因素,关系到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现。但是,法律没有提到具体的确定标准,容易引起一系列股东优先购买权纠纷。只有在价格条件相同前提下,才能保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时,维护出卖人的利益,实现法律公平,合理的精神。但这里的价格是指在公平,合法的前提下形成的价格,若该价格条件是在乘人之危,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等情况下形成的,则不得成为优先买权人购买的“相同价款”。此时先买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以市场价格作为购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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