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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行使的限制姓名权虽是一种绝对权,其义务主题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但正因为如此,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才要对姓名权的行使做一定的限制,防止姓名...
姓名权虽是一种绝对权,其义务主题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但正因为如此,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才要对姓名权的行使做一定的限制,防止姓名权人滥用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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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我国现代的民法中,公民权利的行使都应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署名权行使的限制,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署名权的行使也应受到限制,例如某作者在作品出版前决定不在作品上署名或者署上另外一种笔名或者艺名、假名之类的,但是在书稿印成后又要求署名或改变署名,除非出版社愿意接受,否则作者的要求就难以实现,或者有些作品已经多次使用后,使用者难以表示出原作者姓名,如经多次演绎的作品,即可不指出其姓名,这都都体现了署名权的限制。第二,署名权是作为著作权人的一项人身权利之一,是最基本的权利,代表我们的自身利益与名誉,所以我们在日常使用时一定要谨慎,对于一些我们不确定的东西,我们一定要认真阅读其中的内容,防止上当受骗。
用姓名权只要没有做犯罪的事情,或者法律不允许的事情,那就没有违法。姓名权的限制如下: 1.公民从事重要的法律行为,须使用起正式姓名。 2.公民不得随意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3.公民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姓名。
一.行使代位权的限制为了防止代位权的滥用,合同法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专属于债务自身的债权即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等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另一方面也是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这亦是对代位权的限制。二.代位权具有什么特点A.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B.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C.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D.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再从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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