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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案系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下的企业改制所引发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
各类企业的改制方式从总体上分为: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 1、整体改制 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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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第二条当事人起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企业公司制改造 第四条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第五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第六条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第七条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企业改制问题的规定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人民法院仅受理企业改制中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对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其权利转移等事项并非企业自身所能决定的,故改制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能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政府主导下的改制,不属法院受理范围。
问题一、是国有经济布局仍然过宽。 二是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不合理。 三是规模小,参与国际竞争能力较差。 四是部分重点行业缺少行业排头兵。 五是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还没有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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