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解决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来源问题,就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从改制企业回主业安置问题根据改制主体的性质不同,其员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
所谓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如果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从开始实际上就是“市场导向”的。改革之初,企业对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按什么价格出售无法自主决定,国家计划“管得过多,统得过死”,被当成是企业体制上的一大弊端而需要改变,因而要求企业“面对市场组织生产”。企业首先进入的是商品市场,在商品市场中则首先进入的是消费品市场。决非偶然的是,价格改革构成了80年代经济改革的重点,首先得以放开的是大多数消费品价格,尔后通过“双轨制”的调放结合,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又放开了大多数投资品价格。中国国有企业首先经受了商品市场的竞争洗礼,产生了一系列重要成果。 1、明确并初步学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 2、刺激了供给增加和买方市场的形成。 3、产品和企业的分化加快,一批有竞争力的优势企业脱颖而出。 4、在剧烈的市场竞争中涌现出一批企业家。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企业改制中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而发生的民事纠纷,企业改制案件法院不受理但对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其权利转移等事项并非企业自身所能决定的,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本案经审查,根据衡阳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衡企改复(2014)9号文件,被告衡阳某公司的全部资产、全部人员、全部债务,已由衡阳某仪器厂接收,同时,衡阳某仪器厂作为国有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其改制系由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导,因此,本案系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下的企业改制所引发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畴。
1.采用股租、股售相结合的改制方法,原企业继续存在的,因流动资产中通常包括债权债务,职工受让后,原企业的资产从形态上看实际上分成两部分,不管原企业是否主要依赖租赁费生存,都可按照企业分立的债务处理原则来解决企业改制前所欠债务的承担问题,原企业在获得租赁费用或资产出让金后偿还债务。 2.改制后原企业注销终止后,仍只是企业组织形式和投资主体的变更,新企业应当承担原企业债务。债权人应将新企业与原企业主管部门列为共被告,原企业主管部门以出租的亏损企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财产为限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3.如果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主管部门将亏损企业的厂房、土地等动产或机器设备租赁给职工,流动资产评估作价由工受让后投资人股,因不动产等固定资产实际上被主管部门抽回,使新企业的偿债能力受到削弱,这种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起诉的,还应当追加企业主管门作为被告,以出租的原企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34人已浏览
1,267人已浏览
260人已浏览
17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