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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
1、工程质保金是3%。 2、工程质保金是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3、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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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法律没有制定相关法律条例,必须根据合同上的专用条款执行。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为5%,但双方协商成功时,可以自愿约定为10%。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即质量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筑强制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的约定。
现行办法的质量保证金不是工程款的5%。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承包人以银行担保代替预留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管理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人。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被撤销的,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移交用户管理,用户代表发包人负责。
1、工程质量保证金10%的约定不合法。 2、尽管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能超过工程价款总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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