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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土地的使用者,但是想要转让就没有那么容易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土地使用...
1.可以收回。协议无效。《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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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最广泛的方式,以价格支付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还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是价格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买卖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价格的支付是平等的,而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格支付在前面,抵债视为已付价格。以交换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格,而是其他财产或者特定财产权。四、作价入股。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类似于买卖和交换。开发房地产时,合建和以土地使用权为价入股属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钱建房的合作形式。赠与是用地人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人的法律行为。当土地使用者是自然人时,土地使用者的死亡将使其继承人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开宗明义地在总则第一条就阐明:“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言简意赅的一段话,明确了我国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宪法的规定;阐明了要促进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就必须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指出了要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就必须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见,制定和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目的,就是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而实现这个目的,对于长期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影响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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