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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的情形视为自动投案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在主观上,犯罪嫌疑人要有真实的投案意愿,即不论出于何种动机犯罪嫌疑人...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的行为属于自首。其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观上,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自动投案的意志; 2、客观上,犯罪嫌疑人要有准备投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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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的行为属于自首。其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观上,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自动投案的意志; 2、客观上,犯罪嫌疑人要有准备投案的客观表现; 3、犯罪人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经查实准备投案的情形视为自动投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主观上,犯罪嫌疑人要有真正的投案意愿,即无论出于什么动机,犯罪嫌疑人本人都必须有自动投案的意志。其次,客观上,犯罪嫌疑人要有自动投案的客观表现,这是准备投案的关键。1、主观上,犯罪嫌疑人应当有真正的投案意愿,即无论出于什么样的投案动机,犯罪嫌疑人本人都必须有自动投案意愿。2、客观来说,犯罪嫌疑人要有准备投案的客观表现,这是确定准备投案的关键,比如在投案自首前准备好钱和物品,妥善安排后事,在紧急情况下保护现场,抢救被害人等待警方到场等。只有当有证据充分证明他为投案做准备时,他才能确定他为投案做准备。3、犯罪嫌疑人未实施自动投案是因为被公安机关及时抓获,也就是说,没有公安机关的及时介人,犯罪嫌疑人将主动向有关机关投案。四、上述要点必须有证据证明。
第一,在主观上,犯罪嫌疑人要有真实的投案意愿,即不论出于何种动机犯罪嫌疑人本人必须具有自动投案的意志。 第二,在客观上,犯罪嫌疑人要有自动投案的客观表现,这是认定准备投案的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自动投案除了典型的犯罪嫌疑人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外,还包括“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情形。可见,该规定放宽了自动投案的时限,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自首的认定标准,有利于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作出积极的选择,也有利于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及时破案,节省司法资源,符合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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