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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养人的收养行为应如何处理

2021-11-14
1、收养人无子女,具有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符合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条件。如果拾取证明不全,请收养人办理以下手续:1。收养人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拾取弃婴(儿)证明》;2、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确认;3、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并出具计划生育证明。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证明时,检查:1。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捡弃婴(儿)证明;2、公安部门核实捡拾人和证明人后,出具《捡弃婴(儿)报案证明》。收养人凭《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凭《收养登记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登记。二.收养人具有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有子女,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的,请办理以下手续:1。收养人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证明》;2、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确认。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审核:1。先收养后生育,放弃生育指标后收养的,不征收社会抚养费,直接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先生育后收养的,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从轻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出具子女情况证明;2、公安部门核实捡拾人和证明人后,出具《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收养人持《捡弃婴(儿)报案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民政局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弃婴(儿)入院手续,然后收养人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双方签订协议后,收养人到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凭《收养登记证》向公安部门申报户籍。3、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经检举揭发、核实属实的,民政部门依法撤销收养登记,公安部门依法注销户籍,计划生育部门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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