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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人无子女,具有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符合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条件。如果拾取证明不全,请收养人办理以下手续:1...
1.登记的撤消对于在成立收养时,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撤消收养登记,并收缴收养登记证。被撤销的收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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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辟谣】 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真相:是的 解析: 无效的行政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了的行政行为但由于重大、明显违法而不具有公定力,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没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 【提醒】 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 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 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
1、对于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无效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即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补救措施。 2、《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1、对于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无效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即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补救措施。 2、《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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