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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无效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即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补救措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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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1。公认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设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会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2、确定性: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变更: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非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3、约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并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4、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无效的行政行为条件: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明显的违法情形;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③行政主体受到胁迫的行政行为;④行政行为的实施会导致犯罪;⑤行政行为不可能实施。
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判决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同时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也可以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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