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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职工家属与企业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2024-12-08
在劳动者因工受伤或致死后,其雇主与家庭成员协商有关赔偿事宜时,应遵守诚信、公正和平等的基本原则,不得有任何偏袒行为,且所商议的赔偿金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标准,否则该协议将被视为无效。若雇主与工伤或工亡员工的家属委托的代理人协商,应在签订协议之前对其授权委托书进行严格审核,以防无权代理的情况导致协议失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规定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超过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根据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责令其限期参加,并补缴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逾期仍不缴纳,则可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而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的,则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将按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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