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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上写的探视权具体内容可以由当时人协商决定,协议一般的具体内容有: 1、探视的方式,包括探望性探视和逗留式探视。 2、探视的时间。 3...
离婚协议上写的探视权具体的内容:探视的时间。探视的方式包括探望性探视和逗留式探视。探视权的中止。探视权的强制执行。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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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上写的探视权具体内容可以由当时人协商决定,协议一般的具体内容有: 1、探视的方式,包括探望性探视和逗留式探视。 2、探视的时间。 3、探视权的中止。 4、探视权的强制执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近日,集团下发了2017年董事会规范运行考核办法,强化对各子公司董事会规范运行的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子公司章程修订、董事会制度建设、董事会会议召开、董事会决议执行、问题整改等五个方面,并与各子公司领导人员的考核绩效挂钩,考核得分在70分(不含)以下的,扣10%的绩效考核分;考核得分在70-75分的,扣8%的绩效考核分;考核得分在75-80分的,扣6%的绩效考核分;考核得分在80-85分的,扣4%的绩效考核分;考核得分在85-90分的,扣2%的绩效考核分;考核得分在90-95分的,扣1%绩效考核分。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二)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三)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四)探望的方式。(五)探望的时间。(六)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探视权顾名思义就是只有探视的权力,而对于离婚夫妻中没有直接抚养权力的人,只能行使相应的探视权,对于离婚协议关于孩子探视权的内容上,法律其实是有很多的规定的,比如说对于探望的时间、探视的方式以及探视权力行使的主体都是有一定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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