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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权是指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核的权限。自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通过以来,我国死刑复核权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具体如下: 1.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第5款规定,死刑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一般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但在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死刑案件终审裁定不服,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复核。 2.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决议规定:“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从而实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第一次回收。 3.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4.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决定在1980年对现行的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公租房申请及复核的相关步骤: 1、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复核是指对于终审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法定的审判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核准的诉讼活动。死刑复核程序的适用范围既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复核程序的适用范围,也包括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复核程序的适用范围。 死刑复核权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权利。是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核的权限,死刑核准权一直就在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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