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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复核是指对于终审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法定的审判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核准的诉讼活动。死刑复核程序的适用范围既...
死刑审查权是指审查死刑的判决和裁定的权限。自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首例宪法通过以来,中国死刑审查权经历了变化的过程。具体来说,1、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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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别程序,其特别之处可归纳如下: 1.死刑复核程序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2.对此类案件不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使经过了第二审程序,其作出的裁判也不是生效裁判,而是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之后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除外); 3.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完全是自动的,不需要当事人的推动,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4.死刑复核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即最高人民法院和被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
死刑复核应当明确审理期限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的审理期限。由于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审查程序的期限没有规定,部分死刑审查案件报最高法院后没有回复,个别案件审查期限长达数年。建议设定明确的死刑审查程序期限,最好是三到六个月。
死刑核准权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死刑复核程序中授予的权力,对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判处(裁定)的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批准并作出死刑核准裁定、发出死刑执行命令的权力。 此权力也包括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死刑复核权是指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案件,在被告人不上诉的前提下,在报最高院核准前,省一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复核的权力。包括省一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的死刑不上诉案件,最高院的复查核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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